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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田与三明客家先民的家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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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第B1版(经济广角)

【入库时间】201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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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志文

现代社会保障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生活有特殊困难者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而在古代,对于弱势群体,三明客家先民自有一整套完整的保障体系,家族保障则是其核心。

三明的客家先民家族保障开始于唐末五代时期。客家先民经由三明宁化石壁迁徙各地。因语言、风俗诸方面的差异,特别是由于移徙入三明后为争夺土地、山场等生存空间,三明先民经常与畲族先民发生冲突。在经年不休的对立和争夺中,客家先民形成聚族而居和家族互助的传统。

明中叶以后,闽中山区商品经济迅猛发展。这产生两个影响:一方面,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在与封建官府的对抗中取得的。为了维护自身经济利益,闽中山区的工商业者大多呈现亦工亦盗,或亦商亦盗的畸形状态。这导致闽中山区陷入动荡纷乱。而各级封建政府大多只能鱼肉百姓;对于保护民间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已经是无能为力。在严酷的社会面前,客家先民聚族而居和家族互助的传统被强化。另一方面闽中山区商品经济发展则为家族保障形成提供所需资金。因此笔者认为明中叶以后,商品经济的发展则是三明客家先民家族保障形成的推手。

三明客家先民是通过设立族田的形式进行家族保障的。族田的形成主要有以下途径:提留祭产、捐赠等。提留祭产,就是分家析产时,提取一定数量的田产作为祖、父辈的赡养费;祖、父辈死后,便成族产。例如泰宁县杉易镇欧阳氏,清嘉庆年间第一次分家,便提留“赡田”租米150余石、山场10处。上述财产均在父母死亡后转化为族田。至于捐赠则种类有许多。如派捐。将乐杨氏宗族规定“添男丁者出钱一百文,添女丁者出钱五十文……娶新妇者,出钱如男丁。”而后将此钱用于添置族田。又如义捐族产,将乐杨氏谢亨公“初无尝田,后裔七人创首鸠集族姓七人合金置产为公祭”。最多的是归并绝嗣田。宗族中无子嗣的人,将所有的土地捐给家族。随着时间推移,三明族田数目像滚雪球似地越滚越大了。到1952年,在闽中山区各县族田所占比例,最多的是三元县有64%,最少的宁化县也有31%,其余各县均在50%左右。

族田是通过出租获得收益,其租金大约在30%左右。族田收益是如何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族人进行保障的?首先是赈济扶恤贫困。例如尤溪蔡氏宗族就提出:每年从族田收入中“以300石为丧葬婚娶及悯孤恤寡之需。”即父母去世给钱八千,结婚的给钱五千,孤寡之人每年给米2石。其次将族田收入设义仓。例如泰宁童氏:“计田1040称,司事管业收租,逢歉岁躘米平价所籴。”以此达到救济族人的目的。最后设立学田。保证家族教育有比较稳定的经费来源。许多家族都专门设置书灯田。“书灯田,祖父分产之始,留田若干亩,为子孙读书之需。后有入学者收其租,捐纳者不得与其租。或一人独收,两人平收,三人均收。”

三明客家先民通过族田进行赈济扶恤贫困,为下层族人提供了某种程度的经济利益,保障了他们的生死婚嫁葬丧和生产生活的低水平运转。其在维系社会稳定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不能低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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