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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消失”多年  客家占地主?

作者:王荔珏 出版日期:暂无 点击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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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B14:家天下·楼市大观园

【入库时间】201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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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奇事趣

离奇拆迁案引出“逆权侵占”趣闻

一德路一栋五层老宅的一楼,经营着一家陈皮铺。单家在这里居住了40年、经营了30年。2008年,一德路被划入广州地铁六号线拆迁范围,2010年8月,地铁拆迁办答应赔偿单家170万元。然而两个月后风云突变,房子原业主的后代、现居香港的继承人突然出现,让单家眼看到手的170万元补偿款见财化水。2011年1月17日,单家被传上庭,结果判决书上写着“无条件搬迁”。有业内人士指出,要是这个案子在香港特区打官司的话,业主还真不一定能把房子要回来呢。因为根据香港地区在1945年的成文法规定,单家属于“逆权侵占”,业主多年不出现,这房子可归占用者所有。撰文:记者王荔珏

据了解,目前在我国内地的法律中并没有“逆权侵占”一说。据广州华安律师事务所的陈敏律师介绍,此前在进行《民法》修改讨论时,曾有律师建议设立“占有取得制”,但在讨论稿中就没有通过,而《物权法》则特别强调了对物权的绝对保护。

不过,在实际中确实存在一些产权无归属的现象,例如在老城区,就有不少老的店铺或房屋的业主已“消失”多年,只有承租人的现象。但由于内地并无“逆权侵占”的法律规定,若发生产权纷争,只能按照不动产的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打官司。因“逆权侵占”所引发的奇趣案例,在美国及中国香港均出现过。

纽约华裔屋主

告铁路公司争后院权属

位于纽约布鲁克林羊头湾东18街夹V大道与U大道间的西侧12户房屋后院,实际上业权并非属于屋主,这块已经搁置一个世纪之久的空地,过去曾属“纽约、布鲁克林、曼哈顿海滩铁路分局”所有,但该条铁路线路与铁轨在1910年废弃拆除后就荒置无用。在1959年,该房产的12户屋主共同商讨,将这块废置的空地作为各户的后院用地,改建成停车场、游泳池、篮球场等。今年年初,以59.5万美元买下其中一间房屋的华人屋主陈先生起诉铁路分局“逆权侵占”,希望取得后院业权。

中国香港八旬老翁

大条道理与新世界争地皮

在一块私人土地连续居住了12年而不被土地所有者起诉,该土地将归居住者所有,这就是香港特区法律中“逆权侵占”的概念。81岁香港老翁余绍卓以此入禀法院,要求从地产商新世界发展手上“逆权侵占”该块7000呎土地。此案件今年6月在香港高院重审。

据介绍,涉案土地面积约7000呎,位于元朗唐人新村。村民余绍卓表示,他1979年从内地来港,饮茶时认识唐人新村一名许姓村民,许见余住处环境恶劣,故将已荒废的两个地段交给他,他则封了3万港元利市给许。1995年,新世界发展购买了余绍卓所住的这块地。2007年,余绍卓入禀法院要求“逆权侵占”该土地。香港高院于2009年4月裁定余绍卓败诉,上诉庭于同年11月判余绍卓胜诉,下令今年6月13日重审。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但和解内容保密。余绍卓表示,如果开发商要求他搬走,就会遵从离开。

何谓“逆权侵占”?

占住者分分钟取代业主

“逆权侵占”(英文“adverse possession”),是外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一个法律概念,是指房地产的非业主不经原业主同意,持续占用对方土地超过一定的法定时限后,原业主的兴讼时限即终止,该占用者可以成为该土地的合法新业主,不必付出任何代价。一般兴讼时限为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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