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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基本法通过 拍偶像剧推客家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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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时间】201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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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报讯】 台当局22日通过“客家基本法草案”,客委会主委黄玉振表示,将推动拍摄偶像剧推广客家文化。

台北中央社报道,草案规定,制定政策及区域发展规划时,应考虑客家族群的权益与发展。客家人口达1/3以上乡(镇、市、区),应列为客家文化重点发展区,加强传承及发扬客语、文化与文化产业。

除此以外,草案还规定,应于考试增订客家事务相关类科,认证及推广客语,建立客语数据库,积极鼓励客语复育传承、研究发展及人才培育。应保障客家族群传播及媒体近用权,设立全台性客家广播及电视专属频道,并建设台湾成为全球客家文化交流与研究中心。

黄玉振表示,客家事务法制化也是落实马英九的客家政见。

他说,设置客家广播电台是目标,但成立客家电视台后,除公共电视与客家电视,客语在所有电视频道消失,相较没成立客家电视台前,无线电视台每天至少有1小时客家节目或新闻,客语反而限缩。

黄玉振说,“客委会”已有筹拍偶像剧的公开标案,希望打入非客家频道。希望偶像剧拍成后,在无线与有线电视台同时播出,内容不一定要全部讲客家话,但要有客家元素,代表台湾多元族群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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